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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杰
一则婚前隐瞒艾滋病病情的案例近日进入大众视野。该案中,男女双方在认识不久后相爱并登记结婚,4年后,男方因开设赌场罪入狱服刑。直到狱管人员告知女方需要为男方准备抗艾滋病药物时,女方才得知男方早在婚前就已感染艾滋病。女方对此难以忍受,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最终,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讼请求。
类似本案的情况近年来时有发生,一些重大疾病患者出于种种原因,结婚前向另一半隐瞒了病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走进婚姻殿堂。在一些案例中,不知情的一方在案发时已受到相关疾病的损害,更有甚者,双方生育的子女也因此受到疾病影响。这种明知自己患有可能严重影响婚姻生活的重大疾病,仍故意隐瞒病情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不仅未尽到应有的告知义务,损害了双方关系的信任基础,更是给对方带来严重的风险。在法律层面,如果在缔结婚姻时故意隐瞒自身重大疾病,这段婚姻将面临效力瑕疵。
在一般场景中,重大疾病患者的病情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亦是一种隐私,一旦公开,患者的日常生活将遭受严重影响,因此,这类信息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个人有权决定是否告知他人或公开。但是,对隐私的保护不能永远“一边倒”地盖过其他法益。在缔结婚姻的场景下,由于婚姻并非单纯的个人事务,能否及时充分地知晓另一半的重大疾病情况,事关双方的身体健康、生活质量乃至后代健康。如果重大疾病患者在结婚前隐瞒实情,那么其伴侣就会对婚后的种种风险一无所知,因此一方对另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享有知情权,当这种知情权遭受损害,婚姻的效力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对于其患有的重大疾病,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的一方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诉请撤销婚姻关系。此外,对于撤销婚姻关系产生的损害,被隐瞒病情的一方也可以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没有将疾病婚姻列为婚姻无效的情形。换言之,即使身患重大疾病,也不会直接导致婚姻无效。如果患者的伴侣对其患有重大疾病这一事实充分知情,也清楚了解其带来的各种风险,这段婚姻关系便不会因重大疾病而存在效力上的瑕疵。
一段婚姻的长久和健康需要夫妻双方的相互尊重、信任和坦诚,如果在婚前隐瞒了自己罹患重大疾病的事实,那么这段婚姻将成为缺乏信任基础的“空中楼阁”。与其“以纸包火”,不如坦诚相待,向对方告知自身重大疾病情况,如此方能构建长久和谐的婚姻关系。这则案例也提醒我们,一定要重视婚前疾病预防工作,无论是否“知根知底”,都要主动进行婚检,向对方确认检查结果,走好婚姻的关键一步。(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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