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明(化名)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2006年12月1日,他响应祖国征招应征入伍。在部队期间,他勤奋苦练、好学上进,很快由士兵转为士官。2016年10月,经人介绍,他与曹旭(化名)相识。2018年10月3日,两人登记结婚。
2019年12月8日,卢伟明与曹旭的女儿卢雨竹出生。随着家务事的增多,婚前了解的不足,再加卢伟明在部队服役期间聚少离多,两人间的感情一直平平淡淡。
2022年7月,卢伟明被部队确定复员。回家后,他与曹旭共同生活4个月,双方即因生活琐事吵闹不止。至此,卢伟明发现二人之间的生活习惯、性格差异截然不同,且很快发展到无法在一起生活的地步。双方经冷静思考后,决定协商离婚。但对财产分配上,二人的看法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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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伟明2022年12月1日正式退出现役,部队按政策向其支付复员费154440元、安家补助费74880元、回乡生产补助费77220元、一次性退役金金72000元、奖励工资9590元、住房补贴127372.65元、住房公积金119384.61元、职业年金144188.86元、医疗保险11197.14元、离队差旅费750元。
对于上述10项补助费用,曹旭认为,除离队差旅费750元实际花销外,其余9项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应当平均分割。卢伟明则认为,医疗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8项即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考虑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时间段来确定,不能笼统地、简单地各占二分之一。
他们双方的说法对吗?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究竟应如何分割?
【评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30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表明,卢伟明的复员费等10项费用,除离队差旅费已经实际花销外,医疗保险属于卢伟明个人财产,其余8项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曹旭有权要求分割。
但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本案中,卢伟明1988年4月13日生,2006年12月1日入伍,入伍时18.66岁;双方2018年9月21日结婚,2023年1月协商离婚,婚姻存续4.33年;卢伟明入伍时间:2006年12月,退役时间:2022年12月1日,服役16年。根据该司法解释,卢伟明的复员费等8项补助费,应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计算。
1.复员费154440元、安家补助费74880元、回乡生产补助费77220元、一次性退役金72000元,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数,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计算(154440元+74880元+77220元+72000元)=378540/51.34岁(平均寿命按70计算-卢伟明入伍时年龄18.66)=7373.198/年×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为4.33年=31925.95元。
2.奖励工资9590元、住房补贴127372.65元、住房公积金119384.61元、职业年金144188.86元,按年平均收入乘以婚姻存续时间计算共同财产,经计算400536.12(9590+127372.65+119384.61+144188.86)元/16年=25033.51元/年×4.33年=108395.09元。
上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共计140321.04元(31925.95+108395.09)÷2人,每人70160.5元,即曹旭应得(8项共有财产中的)70160.5元。
(来源:劳动午报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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